基金名称 |
工银瑞信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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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简称 | 中证1000ETF增强 | |||||
基金代码 | 561280 | |||||
申购起点 |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 |||||
成立日期 | 2023年8月31日 | |||||
基金类型 | 股票型增强型指数基金 | |||||
运作方式 | 交易型开放式 | |||||
基金管理人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经理 | 刘伟琳女士、张乐涛先生 | |||||
风险评定 | 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风险等级评价体系》,本基金的风险评级为中风险(R3)。 |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力求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追求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10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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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 |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型投资策略,以中证1000指数作为基金投资组合的标的指数,基于数量化投资分析及基本面研究等方法筛选优质上市公司、优化投资组合,在控制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度跟踪误差不超过6.5%,以实现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和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1000指数收益率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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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分配政策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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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点击查看《中证1000ETF增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详情 |
标题 | 日期 |
认购份额 |
认购费率 |
M<50万份 |
0.8% |
50万份≤M<100万份 |
0.5% |
M≥100万份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基金管理费 |
0.5% |
基金托管费 |
0.1% |
注:1、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申请多次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
2、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养老金客户费率优惠说明:
1、我司决定自2020年12月25日起,在直销柜台渠道面向养老金客户开展旗下所有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活动期间,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渠道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仅限前端收费模式)。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该类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如该特定申购费率是普通申购费率的1折,则不再享有费率优惠;如该特定申购费率高于普通申购费率的1折,则按照普通申购费率1折优惠处理。
2、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发售协调人
标题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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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证1000ETF增强的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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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基金成立日期为2023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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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证1000ETF增强的投资目标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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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力求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追求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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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证1000ETF增强的投资范围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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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10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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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证1000ETF增强的投资策略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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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型投资策略,以中证1000指数作为基金投资组合的标的指数,基于数量化投资分析及基本面研究等方法筛选优质上市公司、优化投资组合,在控制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度跟踪误差不超过6.5%,以实现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和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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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证1000ETF增强的业绩基准如何?能保证收益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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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1000指数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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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证1000ETF增强风险收益特征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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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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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证1000ETF增强收益分配原则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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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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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证1000ETF增强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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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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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证1000ETF增强的申购和赎回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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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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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证1000ETF增强的申购与赎回的原则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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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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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证1000ETF增强在申购份额、赎回份额、账户保留份额上有什么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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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见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